近日,義烏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蘇溪大隊經過半個多月的努力,終于辦結了一起未經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采砂案件,對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罰款50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近日,義烏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蘇溪大隊經過半個多月的努力,終于辦結了一起未經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采砂案件,對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罰款50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義烏一企業河道內非法采砂 被罰款50000元
深夜核實舉報 一路追蹤發現收納沙場
2017年7月26日晚,義烏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蘇溪大隊接一起96150舉報,稱義烏市蘇溪鎮大陳江邢宅村附近有人在河道邊采砂。當日19時57分,執法隊員到達舉報地點,發現現場有2臺挖掘機正同時作業,其中一臺將所挖出的砂子裝入一旁等待的重型自卸貨車內。隨后執法隊員駕車跟隨其中一輛貨車,發現該車駕駛員將砂子運至義烏市蘇溪鎮青春村附近的某沙子加工廠。20時28分,執法隊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后,依法查扣這輛貨車,并對堆放地點進行現場檢查。
經初步檢查,堆放地點位于該沙子加工廠西南角,長約28米,寬10.8米,高18米,初步計算總量約為5443立方米。執法隊員將貨車內所運出的砂子與現場堆放的砂子進行對比后,發現兩者都具有同樣的水腥臭味,其顆粒大小、顏色也十分一致。當日20時40分許,執法隊員于該沙場再次查扣兩輛同樣由大陳江運至該沙子加工廠的貨車,并將駕駛員三人帶至蘇溪鎮派出所,進行詢問調查。
究竟誰是當事人 事件變得撲朔迷離
7月26日21時40分至27日00時50分,蘇溪大隊隊員對駕駛員程某、楊某、田某分別進行詢問,得知26日16時左右,該車隊負責人金某在一個名叫“東陽車隊干活群”的微信群中要求“全部車去蘇溪拉砂子,下午五點半前到工地。”
當日車隊共有4輛車前往蘇溪大陳江拉砂,其中3輛車被執法隊員查獲,截止查獲時共運了滿滿8趟砂。根據駕駛員說法,每拉完一趟砂,施工單位會在沙場門口給駕駛員一張送貨單用作結算運費憑據。
掌握砂子運往何處的重要信息后,27日一大早,執法隊員再次前往這一沙子加工廠,向該廠的現場負責人葉某了解情況。據葉某講述,經他人介紹,7月23日他與一位姓翁的男子簽訂了一份協議。協議中規定,翁某將蘇溪鎮蔣宅村-邢宅村大陳江河道清淤工程清理出的污泥和廢料包送到加工廠,加工廠根據污泥和廢料的利用程度支付部分機械費和運費,并負責洗砂作業,其他一切手續費用由翁某負責。
當執法隊員詢問這份協議中為何沒有涉及此次洗砂作業后的銷售收入分配時,葉某表示,“我們還沒開始對這批淤泥和廢料進行處理,本來是根據淤泥和廢料的成砂率,會再次簽訂協議。”
7月28日,經執法隊員聯系,翁某來到蘇溪大隊,他表示自己是義烏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科長,但只負責該工程與建設單位聯系的部分工作,該工程的實際負責人是孫某。“施工工地的開工、工人雇傭與清運公司的合作,都由孫某負責。我只知道有個填埋場,工程產生的污泥和廢料需要堆在該處。 7月23日,孫某把這份協議拿給我簽字,當時沙子加工廠(乙方)那一欄就已經簽好了。”
一時之間,這一案件似乎陷入了困境,理不出頭緒,眼看著時間流逝,收集證據也越來越困難,這時,執法隊員決定換一個思路,直接從清淤工程的施工方查起。
義烏一企業河道內非法采砂 被罰款50000元
多部門聯合 收集關鍵證據信息
7月28日下午,執法隊員來到義烏市蘇溪鎮鎮政府五水共治辦,查閱義烏市蘇溪鎮大陳江(蘇溪二小-邢宅堰壩)清淤工程的項目信息及中標方信息,同時根據中標圖紙,與現場情況進行對比,收集了非法采砂案的關鍵證據信息,確定了其非法采砂的大致范圍、總量。
據了解,該工程于6月6日在蘇溪招投標中心被義烏某建筑工程公司中標,6月28日,蘇溪鎮人民政府與其簽訂施工合同。根據合同規定,該工程公司僅負責對河道內的淤泥進行清理,也就是說,該公司根本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無權對河道內的砂子進行處置。
執法隊員依法向該建筑公司發放《接受詢問(調查)通知書》,8月1日,孫某來到蘇溪大隊。孫某表示,自己是該建筑工程公司7月份剛聘用的工地管理人員,公司中標清淤項目后,就專門負責清淤工程的機械工作。當執法隊員再次詢問,是否清楚一共運輸了多少淤泥砂石到沙子加工廠,孫某提及,“我與某渣土清運公司的老板聯系過,讓他負責工程的淤泥砂石運輸工作,但因為現場記賬的工作人員跑了,目前聯系不到,底單也找不到,只知道大概運輸了4000-5000方,不清楚具體運了多少淤泥沙石。”
8月4日,該建筑公司總經理王某來到蘇溪大隊接受進一步調查處理。王某表示,他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全權處理此事,并提交了授權委托書。執法隊員向其詢問,是否了解義烏市蘇溪鎮大陳江(蘇溪二小-邢宅堰壩)清淤工程的具體情況時,他表示這一項目全權安排孫某負責。孫某跟公司匯報說,找到一個場地可以免費堆放淤泥沙石,公司為了節省成本就同意了。同時他表示,相關渣土清運車運輸票據會由孫某提交給蘇溪大隊,公司方愿意接受相關處理。
確定違法事實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017年7月24日,義烏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義烏市蘇溪鎮大陳江(蘇溪二小-邢宅堰壩)清淤工程開工。在清淤工程施工過程中,該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義烏市蘇溪鎮大陳江邢宅河段河道管理范圍內利用挖掘機采掘砂石,于2017年7月26日19時57分被義烏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蘇溪大隊查獲。
據調查,義烏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挖掘的河段長225米,寬36.3米,其挖掘的砂石、污泥混合物一部分堆放在大陳江邢宅段石橋上游南半側,另一部分通過重型自卸貨車運輸到義烏市蘇溪鎮青春村附近的某沙子加工廠,運輸車次共計320車,經測算運輸總量共5443.2立方米。目前,義烏市蘇溪鎮某沙子加工廠尚未對當事人提供的砂石、污泥混合物進行洗砂作業,義烏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該砂石的銷售收入。
義烏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經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對其作出罰款50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佰佰安全網提醒:公共場所的管理者、經營者們要加強管理,出入這些場所的人也應警惕,具有防范意識,讓犯罪分子無可乘之機,減少和避免發生在這些地方的非法采砂等犯罪案件。想了解更多公共安全知識,盡在佰佰安全網。
責任編輯:吳夢莉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