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經過審議,決定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作如下修改: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的決定(2005)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經過審議,決定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十九條第一款,同時相應刪去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中“或不具備規定的從業條件進行建筑消防設施安裝、維修、調試的”內容。
二、刪去第二十三條。
三、刪去第二十九條中“生產、銷售、維修消防產品的,應當報自治區公安消防機構審查備案”的內容,同時相應刪除第三十九條第四項。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以修改并對原條款順序調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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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