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已經2001年10月10日國務院第4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關于《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20號
《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已經2001年10月10日國務院第4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朱镕基
2001年10月25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長江河道采砂管理,維護長江河勢穩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長江宜賓以下干流河道內從事開采砂石(以下簡稱長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長江水利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長江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并做好有關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
長江采砂管理,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沿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長江采砂活動的管理,做好長江采砂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
沿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長江采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長江航務管理局負責長江航道管理工作,長江海事機構負責長江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門負責長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擊長江采砂活動中的犯罪行為。
第四條 國家對長江采砂實行統一規劃制度。
長江采砂規劃由長江水利委員會會同四川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蘇省和重慶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征求長江航務管理局和長江海事機構意見后,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前,應當征求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長江采砂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確需修改時,應當依照前款規定批準。
長江采砂規劃批準實施前,長江水利委員會可以會同沿江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和長江海事機構確定禁采區和禁采期,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條 長江采砂規劃應當充分考慮長江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的要求,符合長江流域綜合規劃和長江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專業規劃。
第六條 長江采砂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禁采區和可采區;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總量;
(四)可采區內采砂船只的控制數量。
第七條 沿江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長江采砂規劃,可以擬訂本行政區域內長江采砂規劃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長江水利委員會、長江航務管理局備案。
沿江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長江采砂規劃確定的禁采區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沿江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長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變遷和管理等需要,在長江采砂規劃確定的禁采區、禁采期外增加禁采范圍、延長禁采期限,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后公告。
第八條 長江水利委員會和沿江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長江采砂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 國家對長江采砂實行采砂許可制度。
河道采砂許可證由沿江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屬于省際邊界重點河段的,經有關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由長江水利委員會審批發放;涉及航道的,審批發放前應當征求長江航務管理局和長江海事機構的意見。省際邊界重點河段的范圍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
河道采砂許可證式樣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由沿江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長江水利委員會印制。
第十條 從事長江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沿江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由長江水利委員會或者沿江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審批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
(一)符合長江采砂規劃確定的可采區和可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總量的要求;
(三)符合規定的作業方式;
(四)符合采砂船只數量的控制要求;
(五)采砂船舶、船員證書齊全;
(六)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設備和采砂技術人員;
(七)長江水利委員會或者沿江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簽署意見后,報送沿江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屬于省際邊界重點河段的,經有關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送長江水利委員會審批。長江水利委員會或者沿江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審批;不予批準的,應當在作出不予批準決定之日起7日內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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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