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天津市寶坻區農民于峰元,因其住宅附近寶坻宏源地毯廠任意排放工業廢水,污染其生活環境的問題,于2002年5月27日,舉報到天津市環保局。
天津市農民于峰元狀告環保局行政不作為敗訴
[案情] 天津市寶坻區農民于峰元,因其住宅附近寶坻宏源地毯廠任意排放工業廢水,污染其生活環境的問題,于2002年5月27日,舉報到天津市環保局。該局執法部門接到舉報后與寶坻區環保局一起對該廠進行檢查和監測,環保部門在檢查中發現,該廠確有超標排放污染物行為。為此,環保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該廠作出加倍征收超標排污費人民幣10萬元,責令停止超標排污,保障治理設施正常運行的處理意見,并將該意見告知了于峰元。 2002年11月18日,經當地環保部門監測,該廠排放的廢水已實現達標排放。 2003年2月24日,于峰元再次以寶坻宏源地毯廠排放污水超標為由到天津市環保局進行舉報。天津市環保局將于峰元的第二次舉報移交寶坻區環保局處理。2003年2月27日,寶坻區環保局依法對該廠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廠未使用污水處理設施,廢水排放超標,即對該廠依法作出罰款人民幣2萬元,責令其必須恢復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使用,并將處理結果當面告知于峰元。 2003年3月26日,經監測,該廠排放的廢水再次實現達標排放。1.爭論于峰元認為,天津市環保局沒有采取實質措施,解決宏源地毯廠的工業廢水超標排放問題,屬行政不作為的行為,并以此為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受理此案后,經過調查取證認定,天津市環保局依據《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依法對寶坻宏源地毯廠進行了現場檢查、監測,并在依法對該廠作出了行政處罰后,將處罰結果告知了于峰元,天津市環保局的行為已履行了法定職責。故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于峰元的訴訟請求。于峰元不服,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二審中于峰元稱: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入(以下稱天津市環保局)已履行了法定職責的判決與事實不符。其一,由于宏源地毯廠建設的染紗車間為高度污染環境的項目,依據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天津市環保局未對宏源地毯廠2000年4月建設的染紗車間污染設施進行與其主體工程同時驗收。一審庭審中,天津市環保局沒有提供事實證據,也沒出示該廠染紗車間環境影響報告書,因此,自宏源地毯廠染紗車間建設時起就存在行政不作為違法行為;其二,環境保護法規定,天津市環保局收取的排污費應當全部用于環境污染防治,而該局依職權收取的排污費用,沒有用于對地毯廠附近區域性的環境污染防治;其三,天津市環保局對宏源地毯廠的處理,確是作了一些行政行為,但沒有達到治理污染的目的,所以此行為不能稱之為合法的行政行為。綜上,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確認天津市環保局的行為屬行政不作為的違法行為;判令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天津市環保局答辯稱,關于上訴人所稱宏源地毯廠在建設染紗車間時,未經本局審批,與事實不符。2001年初,寶坻區環保局在環境監督管理中,發現宏源地毯廠的染紗車間建設項目未經環保部門審批,但該車間當時采取了相應的環境保護措施。依據法律有關規定,責令該廠補辦了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手續,并于同年5月通過驗收。關于未提供環境影響報告書問題,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本局依法具有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的審批職權,但該審批職權須以建設單位向本局申請為前提。關于環境保護補助資金問題,該資金收取的排污費全部按月上繳市財政,且主要用于重點排污單位及綜合治理項目,各單位治理排污設施應根據自己的財力,提出所需資金幫助,并依法提出申請,本局無權自行支配環境保護補助資金。綜上,本局已依法履行了環境保護行政監管的職責,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審判決。二審法院合議庭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第(2)項規定,“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應由原審原告承擔舉證責任。上訴人向天津市環保局的兩次舉報,證明了上訴人要求該局履行法定職責的法律行為是客觀存在的。根據《環境保護法》第7條第2款。《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第1款規定,天津市環保局具有對環境保護、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的主體資格和法定職權。根據國家環境保護局第19號令《環境信訪辦法》的規定,上訴人兩次以舉報形式反映宏源地毯廠有排污超標問題,天津市環保局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了辦結信訪舉報事項的處理并將處罰結果告知上訴人的職責。上訴人認為該局對宏源地毯廠建設染紗車間時沒有進行審查,也沒有出示環境影響報告書及防治污染專項資金未用于污染防治等問題,不屬于履行法定職責之訴的審查內容。天津市環保局認為本案涉及社會公益事業,上訴人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法院認為:隨著法制的發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環境保護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在環境保護法律規范賦予訴權的情況下,無論是否涉及自身利益,都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行政訴訟。因此,上訴人具備本案要求天津市環保局履行法定職責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2.審判二審法院認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于峰元訴天津市環保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主張不能成立,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維持原審法院判決。至此,天津市寶坻區農民于峰元狀告天津市環保局“行政不作為”案以敗訴告終。[法律分析]履行之訴,是指原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特定的行政機關對其負有特定的法定職責,要求人民法院判決特定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訴訟。履行之訴往往以確認判決作為前提,只有確定特定的行政機關對原告負有特定的法定職責,才能作出命令履行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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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駿